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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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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1、问:政策规定的优惠及补贴如何执行?答:各政策优惠按文件规定,分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享受专项销售住房的(1)类人才直接予以住房奖励;(2)(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享受价格优惠。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前购房。自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从申请对象购房起计算,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
2、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申请前购房和申请后购房,以资格核准登记时间为界。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租赁合同报经辖区街道(乡、镇)备案后,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12、问:哪些奖项获得者才能被认定为人才购房补贴中的(3)类人才?答:下列领域内的奖项获得者或完成人才能被认定为(3)类人才: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
3、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
4、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级教师。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113、问:购买的优惠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完全产权?答:应具备与自身所享受的优惠住房类型相适条件,才能办理完全产权。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1)类高端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住房,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2)、(3)类高端人才购买的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由购房对象和政府按出资额和
5、优惠金额按份享有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11享受对象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
6、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4、问:如何对租赁补贴对象在补贴期限内进行有效监管?答:主要通过下述方式进行监管:自行申报。租赁补贴期间,若补贴对象的住房等情况发生变
7、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函告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改变或者停止租赁补贴的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11年审制度。人才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补贴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未能及时
8、交纳市场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承租人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5、问: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答: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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