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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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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大行其道下实体正义的失落 程序正义大行其道下的实体正义的失落--《论私力救济》读后感文/爱@梅对于我们中国来说,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一代来说,似乎一提法治就意味着这就是一个舶来品,一提法治似乎就意味着进步,就像新文化运动中只要一提民主和科学就是意味着比别人高一等,就意味着进步。实则不然,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心理学效应,我们一开始接触的法制或法治理念是以西方的标准来接受的,其实我国很早就有法家的"以法治国"理念和思想,只是因为我国很早的民刑不分,权力没有分立而不符合西方的标准,所以起先接触西方法治理念的就以此评价说中国没有
2、法治。我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思想的一种怪胎,不知这样会不会触犯法学家们的龙颜啊?我们接受了现在世界上的通行的法治观念(确切地说是西方的法治理念),同时吸收了这个世界发达国家的法治精神,那就是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才有利于保障人权,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现代法律设置了权利救济的时效制度,这当然有利于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我们民事上的时效制度规定的债务追究时限是二年的情况下,如果过了这个时限,债权人就无权利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这当然是基于考虑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但是债权人的权利真的就消失了吗?这种自然
3、的权利是不是就消失了呢了?[z1]法院不可以给与当事人救济,那么当事人自己寻求私力救济呢,是不是债权人为了追求他的财产权利而进行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某种程度上的扣押,甚至是雇用一些要债集团的介入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就一定意味着不合法,一定要受法律制裁呢?并且在债务人因此而上诉法院时,就应该对债权人进行法律制裁呢?法律维护的正义仅仅只能是程序上的正义吗?我们的程序正义的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那些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能在法律的时效制度下就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它却的确是当事人的自然权利)因时效制度的阻碍遭受了损失的时候,那应该怎样对
4、它进行救济呢?或者说还应不应该对它进行救济呢?如果因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而导致的实体正义失落,由谁给与保护和救济呢?我们设置程序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更重要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这种程序上的正义与现实中人们在追求的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是不是法律就应该对一切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的私力救济一概"一刀切",不给予保护,甚至国家连对此危害不大的私力救济默示的保护也不能给予一定程度的承认?我们的司法框架下不能给与因丧失了时效的权利救济,是不是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呢?记得一个新闻上报道一位法学教授说那些上访的老百姓不是1
5、00%有精神疾病,就是99%的精神不正常。这当然引起了广大老百姓的愤怒。普通老百姓考虑事情思维的角度是能帮我们解决问题、使我们的权利得到救济的就是好的制度,我们寻求了不同的道路,但是只要能解决问题我们就会去寻求它的帮助,这难道有错?曾有学者提出废除我们的上访制度[z2],认为这是与世界的法治大趋势发展相左,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踏。但是他们是否忽略了我们中国现在的实际呢,人们寻求司法救济所耗费的成本、精力往往使本来应获得的权利大打折扣,而且有许多情况还与人们的愿望相反。或许在我们的意识思维中发达国家尤其是让我们向往的美国是多么得法治
6、,多么得完美--人们往往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而且会寻求自己的律师帮助,但是我看了一些学者的研究,美国大部分人还是比较厌诉的,许多人在许多情况下还很讲究私下调解,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还会出现诉辩交易,这难道还会给受害人合理的补偿吗?检察官和罪犯私下交易让检察官指控的罪名轻一些,而且法院也乐此不疲,因为这节约了很多司法资源,真是皆大欢喜啊!这是不是也可以类比法院的美国的司法救济也在寻求可替代的救济方法呢?诉辩交易能给受害应有的自然权利应有的保护吗?或者说能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吗?电影《教父》开幕一场令人印象深
7、刻:勃纳色拉请求教父考利昂为其女儿主持正义,因为法官判决打伤他女儿的两个凶手缓刑,当场释放。凶手的父亲是议员,有钱有势,小说暗示了司法的不公。他们的对白是这样的:勃:我要你主持正义。考:法院早给你主持了正义。勃:不对。人家只给那两个年轻的小子主持了"正义",而并没有给我主持正义。考:你要求的正义是什么?勃:以眼还眼…我的女儿受到什么苦,叫他们也要受到什么苦难。当事人寻求的底线救济,有时并不是因为公力救济不符合程序正义,而是因为法治的形式理性导致实体正义的失落。在法治社会,程序正义终于实体正义似乎深入人心,强调实体正义看来不甚明
8、智。但是我们不能忘了,程序正义并不是法治目标的全部,而且程序正义是一种舶来品,是全球化的馈赠,是经我们的学者吸收发扬光大的,在这里我当然不是反对程序正义,就像里赞教授说:"我们经历了人治,就像西方学习,然后我们知道应该进行法治了。但是,到底有没有一种方式超越这两种方式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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