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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山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
2、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和学校贫困学生分布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和指标分配动态调整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各校资助面,重点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
3、0元。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应负担的经费。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一定比例下达。每年7月中旬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进行清算。8月底前,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
4、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普通高中。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学生申请,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学校评审结果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一个月内
5、,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配备学生资助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管理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升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业务。第十三条各普通高
6、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使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
7、处理。第十六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捐资助学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0]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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