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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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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阳山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管道燃气工程报批及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管道燃气工程指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和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等。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区建设及
2、旧城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新建高层建筑和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按照《阳山县城管道燃气专项规划(2015—2034)》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四同时”制度(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管道燃气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需取得相关部门专项审批手续的还必须取得该专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3、5第三条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新建燃气气化站、瓶组站;新建建设项目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当使用市政燃气管道和庭院(小区)燃气管道供气。第四条本着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对暂不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允许采取临时建设燃气气化站、瓶组站过渡性供气,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建设项目单位须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及我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的运营要求;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时,应取消临时过渡性供气设施,与市政燃气管道并网;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
4、用和工业建筑单位应当实施分批次逐步改造,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实现市政燃气管网统一供气。第五条本规定公布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气化站、瓶组站,禁止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符合规划选址、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逐步按有关程序移交给在我县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营运,在市政燃气管道覆盖后撤销燃气气化站、瓶组站,与市政燃气并网;不符合规划选址、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停止使用。第六条5庭院(小区)燃气管道
5、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投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建设项目单位须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及我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的运营要求,确保庭院(小区)燃气管道无缝接入市政燃气管网。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及备案后,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进行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营运并对庭院(小区)燃气管道进行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第七条管道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不得用于建设施工。第八条
6、新建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四同时”制度。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规划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要求做到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未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分片区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应的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可随主体工程分片区建设,按片区验收,并应保证按片区验收的工程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5未经县住建、环保、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批准、未进行监理的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企业不得供气或已建的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凡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建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庭院(小区)燃气管道工程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本规定公布
8、之日起,已申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民用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建成入住或部分入住的高层民用建筑,如未配套管道燃气,县规划、燃气、住建、质监、消防等部门应督促其改用管道燃气。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工程的立项及招标投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环评及验收等其他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投资结算报告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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