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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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例(邵院政字[2013]57号)2013年7月12日修订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一、国家资助(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国家助学金(三)国家助学贷款二、校内资助(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三)勤工助学三、其他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校友和其他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第三条国家资助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和

2、政策执行。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具体评定。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未受学校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参评“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在校消费水平分三个等级评定: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

3、三等500元。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学生本人生活、学习费用补贴。四、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学生处审批—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五、评定要求(一)学生本人须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在校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二)各系(院)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全班公布,基本无意见后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本系(院)。(三)各系(院)认真审核、确定等级和名单并在全系公示,公示期为3天,基本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4、表格、数据上报学生工作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凡在校学习期间因严重伤、病等特殊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系(院)学生工作小组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审批签字后可到财务处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不超过1000元。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凡被核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都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培养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的精神,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和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或安排了助学岗

5、位而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不另行资助。第七条凡各系(院)上报的评定结果中,因举报、审查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比资格并不再补报其他人员。第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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