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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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及性质  名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

2、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具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申请: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医疗卫

3、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

4、身份证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散居孤儿所持《儿童福利证》加盖“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条形章。对审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公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书面说明理由。五、监督举办电话0774-395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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