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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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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采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模式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实施分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住所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下同)、展业区域限于所在乡镇,受一家保险机构委托,并在保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2、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保监局)是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报名材料的审核,并定期向天津保监局报告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的相关情况。第七条各保险机构作为农村营销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农村保险
3、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回访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切实为“三农”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第三章考试管理第八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适当下调合格分数线,并根据考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考试合格率不超过70%。第九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报名和考试时间由行业协会根据总体考试计划统筹安排。第十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每次不限制各公司参考名额,考试流程和考务工作管理
4、参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执行。第四章报名管理第十一条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应由具有委托意向的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报名,组织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报名参考人员所在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等,下同);(二)制定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三)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四)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第十二条保险机构首次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前一个月,应向天津保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5、(一)该公司天津地区农村保险营销网点情况;(二)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三)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四)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情况。天津保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保险机构方可进行考试报名工作。第十三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农业户口;(三)住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不含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四)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五)接受过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培训时间不少
6、于12小时;(六)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形。第十四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户口本复印件;(四)住所地村委会提供的定居证明;(五)保险机构在报名参考人员所在乡镇设有保险营销网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保险机构委托意向证明文件;(七)保险公司出具的参加岗前培训的证明;(八)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九)亲笔署名无以下情形的声明: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7、;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五条组织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对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先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五章资格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农村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农村保险营销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鼓励农村保险营销员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是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
8、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第十八条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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