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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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国统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导地位,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作为北京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坚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为主,资格授予为辅”的管理模式。(二)将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及资格授予与保险公司培训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农村保险营销员

2、队伍素质;各保险公司作为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三)以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准入、后续教育以及展业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严肃查处欺诈、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二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管理第三条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北京市远郊区县(9即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延庆县、密云县等10个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下同);(二)制定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三)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

3、计划;(四)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第四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住所在北京市远郊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二)受一家保险公司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相关服务活动;(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四)接受过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第五条考试采用电子化考试形式,在北京市远郊区县设立流动考点。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承担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第六条试卷试题分布为:单选题50道(选项为二选一),判断题50道,每题1分,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

4、分。第七条保险公司首次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前,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该公司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网点情况;(二)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三)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9(四)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情况。北京保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保险公司方可进行考试报名工作。第八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交《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表一)及相关附件,包括:(一)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保险公司出具的参加岗前培训的证明;(三)个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

5、张;(四)本人亲笔签署的无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个人声明。第九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做好考场分配工作,并在考试开始10日前将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安排告知保险公司。第十条考试通过的,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考试结束后20日内向其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第三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管理第十一条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与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相同的条件。第十二条申请授予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由一家保险公司乡镇以下营销服务网点推荐;9(二)年龄不低于40周岁;(三)在北京地区至少参加过3

6、次资格考试(含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且均未通过。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首次进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前,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与申请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材料相同。第十四条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保险营销网点出具推荐意见,并向其在京分公司填报《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申请表》(见附表二)及相关附件。附件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审核后,应对拟申请资格授予人员名单(包括姓名、住所、年龄、参加资格考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等内容)在该人员所属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及在京分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应充分征求公司全体保险营销员的意

7、见,对于有异议的拟申请授予人员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公示期结束后,各保险公司应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拟授予人员名单及相关附件。第十七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的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对拟授予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北京保监局对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八条9北京地区授予总人数不超过辖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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