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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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秘〔2016〕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

2、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11第三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二)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核对的原则。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设在民政局)承担县级信息核对职责,负责制定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做好信息核对及反馈;负责本级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接受办理市核对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信息查询,受理核对信息投诉举报;指导和培训乡镇(开发区、示范区)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工作。各乡镇(开发区、示范区)负责将申请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上传核对平台。11以上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部门统称为“核对机构”。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编制部门核定的核对管理机构性质,根据每年预算管理相

4、关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核对工作正常运行。第二章核对对象及内容第七条接受本县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核对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第八条核对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其他依

5、法确定需要核对的内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11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

6、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第三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11第九条 核对机构在受理核对委托后,应根据需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来源、种类,采取实时核对和定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运用

7、的传统调查方式相互补充,综合应用。(一)实时核对。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核对对象的信息数据进行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二)定时核对。对尚不具备在线实时比对条件的部门(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定期交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信息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第十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查询协作机制。(一)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基本

8、信息,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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