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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哈尔滨华兴建筑公司与王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哈尔滨华兴建筑公司与王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万利,哈尔滨华兴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华,女。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学利、于万利,被上诉人王国华的委托代理人董焕成
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王国华诉称,2006年11月15日,王国华和周向林共同与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07年3月份主体工程正式施工,于2007年11月份主体竣工。该合同约定“劳务报酬为建筑主体五项人工费每平方米128元,按当时的预算定额每日人工费32元计算,每平方米含4个综合工日,建筑面积按甲方认定的面积为准。”合同第17•6条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调整的方法在该合同的17•6条第2项作了特别约定,即“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
3、,按变化前后的差额予以调整。”2006年11月15日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吉建造字(2006)第5号文件规定人工单价为每个工日32元。2006年12月22日吉林省建设厅发布吉建造(2006)16号文件《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将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个工日4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17•6条第2项的约定“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的差额予以调整。”现原告分包的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
4、法院判令被告按吉林省建设厅的(2006)16号文件规定的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给付拖欠的工程款858555.00元。原审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是债务纠纷,案由确定不应随意改变;原告王国华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没有与原告王国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自称与周向林合伙,没有证据证明。经原审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2006年9月27日被告华兴公司与黑龙江五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松原滨江花园小区3号楼的高层建筑施工合同。该工程主体2007年11月份竣工并验收合格,主体施工面积为18
5、846.82平方米。2008年5月13日,劳务分包人之一的周向林明确表示放弃结算和放弃索要劳务报酬的权利,由共同承包人王国华结算,工程余款由王国华支取。2008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滨江花园小区3号楼五项人工费剩余结算单,按每平方米128元计算,被告尚欠原告148821.46元。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按劳务价格变化前后的差额给付工程款,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同意给付。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85855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王国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6、:1、《高层建筑施工合同》,原告认为此证据证明黑龙江五洋房产公司将松原滨江花园小区3号楼发包给被告,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28日,与2006年11月15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间相衔接。被告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认为此证据能证明:(1)、王国华和周向林共同承包了滨江小区3号楼的劳务分包工程,王国华是共同承包人;(2)、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6年11月15日,内容为五项人工;(3)、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为:主体工程按建筑面积单价每平方米人工费128元。按当时定
7、额每个工日32元计算,每平方米含4个综合工日;合同第5页第17•6条第2项特别约定“后续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按变化前后的差额予以调整。”被告认为周向林说两份空白合同丢了,2007年4月1日被告后给周向林补的合同,认为这份合同不能作为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帐凭证》二枚;《光荣机砖厂证明》一份。原告认为此证据证明被告按着王国华指定的账户将工程款汇到光荣机砖厂,证明王国华是工程承包人,证明双方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存在。被告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劳务分包关系的存在。4、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3号
8、楼项目部经理田在强的证明一份。原告认为此证据证明王国华在3号楼基础、一层、二层、三层五项人工(木工、瓦工、钢筋工、力工、架子工)施工中出资付给工人工资多次,地点是工地技术室、工人宿舍,证明王国华和周向林是共同劳务分包人。被告质证认为田在强确实是当时的3号楼项目部经理,2008年8月田已被我公司免职,且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否有证明力请法庭确认。5、《工资发放表和出勤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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