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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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英文译名为NationalCommunityofHappySchools)。第二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是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联合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北京市第十九中学、江苏省淮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等学校及相关专家,为响应国家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在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实施幸福教育、创建幸福学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宗旨是以教育“三个面向

2、”、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以“学生幸福成长,教师幸福工作,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师生、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幸福”为目标,通过开展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引导师生发现幸福、学习幸福、创造幸福、传递幸福。在帮助学生幸福成长的同时,让教师为成就事业而幸福,让家长为孩子的成才而幸福,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秘书处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第十九中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全国幸福学校

3、共同体”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3.决定“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阶段事业拓展事宜;4.选举和罢免理事;5.决定终止等相关事宜。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及以上代表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5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第九条组织管理机构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4、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工作报告和实施方案,研究决策“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具体负责“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等。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10.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11.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12.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二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

6、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5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五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提供专业建议

7、和咨询服务,统一配置调度专家资源;分专业、学科、层次对会员校的具体行动计划适时进行专业指导和服务;关涉“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的其他专业支持。第十六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置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共同体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联系地方教育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会员校等;处理“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以及“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宣传、推广、服务等。第十七条根据各地筹备情况和区域会员学校的数量来确定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人选。“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下设协作体若干,每个协作体负责人由理事或副理事长兼任,负责开展区域性

8、或专题性活动;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处指导。第十八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置学术支持单位和媒体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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