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vs劳动合同法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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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与原有法律法规对比一、实施劳动关系处理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1.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1.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订立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2.待遇不明的,按企业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无集体合同的,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3、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劳动合同。二、试用期标准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试用期劳动合同期试用期6个月以下不得超过15日不满3个月不得设试用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得超过30日3个月以上不

2、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2年以下不得超过60日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不得设试用期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应当签订情形1.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或者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或者3.劳动者无本法39和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同时同时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同意

3、续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同时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或者视为已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8四、规章制度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其他事项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要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实施实施过程中,劳动者或工会认为有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公布公示要在单位公示或发给劳动者五、竞业禁止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主体有保密义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超过两年补

4、偿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六、服务期条件原有法律法规(上海、江苏)劳动合同法1、培训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出资招用3、其他特殊待遇七、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原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基本辞职1.试用期内随时通知2.一般提前30天通知1.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2.一般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被动辞职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无须事先告知)2、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无须事先告知)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7、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8、其他原因劳动者过失性解除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4、双重劳动关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受劳动者胁迫、

6、欺诈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劳动合同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不能胜任,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2、不能胜任,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提前30天通知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非过失解除(裁员)禁止条件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7、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工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2、职业病和工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3、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3、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5、其他情形6、其他情形八、经济性裁员原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条件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

8、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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