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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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条件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另案中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行为这一客观要件,以及债务人具有恶意这一主观要件。  案情  1997年1月20日,镇江市供销社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丹徒县京江分理处借款1700万元。借款到期后,副食品公司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副食品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2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由丹徒县物资配套供应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于2000年7月6日被江苏省丹徒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

2、江苏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与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共同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副食品公司在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2004年,因四川省烟草公司射洪县公司(以下简称射洪烟草公司)和副食品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纠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镇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令射洪烟草公司归还副食品公司借款本金930万元。2006年1月4日,副食品公司与射洪烟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照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

3、民法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乙方(射洪烟草公司)应给付甲方(副食品公司)人民币93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在原已被执行法院划拨的款项149951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付甲方人民币545万元,该判决书乙方义务终止。该协议同时约定乙方付清545万元款项的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互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从该和解协议的内容看,副食品公司执行到的款项与(2004)镇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相差3700049元。2006年1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区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

4、行履行完毕。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06年6月2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副食品公司现无任何资产可供偿债,其与射洪烟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放弃380.6万元债权已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造成了实际损害,使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请求法院:一、判令副食品公司给付借款380.6万元;二、撤销副食品公司与射洪烟草公司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判令射洪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诉讼中,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又撤回了要求副食品公司给付借款380.6万元的诉讼请求。  

5、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副食品公司、射洪烟草公司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司法程序下的自行和解。虽然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从表面上看使得副食品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应得款项中少得370余万元,但副食品公司放弃该370余万元是为了其余的545万元债权尽快得以实现,是有代价的放弃,并非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有意放弃,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未能举证证明副食品公司有代价地放弃该370余万元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本案所涉执行和解协议不可以撤销,故判决:驳回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

6、院(2004)镇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副食品公司对射洪烟草公司的债权属于到期债权,该案执行过程中,副食品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寻找执行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射洪烟草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副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在积极努力以保护并实现自己的该到期债权。(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见,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射洪烟草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545万元,全部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京口区法院亦向副食品公司、射洪烟草公司发出结案通知书。(3)执行中,副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得到了切实履行,其主观上无恶意,被执行人射洪烟草公司也无过错,该行为对长城公司南京办事

8、处利益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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