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

ID:35236394

大小:7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22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_第1页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_第2页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_第3页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_第4页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一、基本事实原告曲某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其提出的人身保险理赔申请至今未作出理赔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6000元,支付一般住院日保险金3200元,并赔偿损失33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1和2002年3月5日,被告方业务员将填好的《人寿保险投保书》、《医疗保险投保书》和《健康保险投保书》拿到原告处,由原告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进行签字。其中在《医疗保险投保书》有关保险人如实告知一栏中被告业务员没有签章。上述三份投保书签订后对应形

2、成三份保单,分别是:1、《人寿保险单》,保险项目为“平安永福(734),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年限30年,保险金额2万元;2、《医疗保险保险单》,险种名称:“个人安心99”,保障项目:基本,标准为日额保险金50元;3、《健康保险保险单》,保险险种:“常青树”,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年限30年,保险金额12万元。上述保单生效后,原告按期缴纳各项保险费,被告向其出具了正规收据。2001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原告分别在山西、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8年3月在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作同种异体肾移植术。2008年7月1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理

3、赔申请,并附相关理赔资料。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标注日期为2008年8月23日的《理赔收据》和《理赔通知单》显示:被告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被保险人名下全部保险合同和通融退还部分保费”的处理通知书。但该《理赔收据》和《理赔通知单》在<客户>、<经办人>、<签批人>,<单位签章>和<日期>处均是空白,无签字也无盖章。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已向原告进行送达或告知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在同原告签订5《医疗保险投保书》时,其业务员未就免责事项作出明确说明,该投保书所对应的《医疗保险保险单》中有关被告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没有

4、有效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解除的基本事实,被告就合同已经解除不予理赔的抗辩主张无事实根据。本案理赔事项没有完结,合同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根据《保险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在本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已经消灭;原告关于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6000元、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3200元,并赔偿损失3375元(按年利率2.25%,暂计算至2010年1月16日)的诉讼请求,没有突破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限额,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问题的提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前的200

5、0年,保险事故发生于2008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提起于2010年。期间跨越了新旧《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当事人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根本的分歧,主要争议在本案能否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和《解释》,以及本案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已经终结,即双方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三、观点综述与法理分析原告认为,双方合同至今尚未理赔完毕,被告在2008年8月23日前就己知解除事由,依据《保险法》和《解释》有关的规定,被告未能行使解除权利,解除权消灭。被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的通知己到达原

6、告,理赔收据和理赔通知单没有发生效力,不具有真实性。保险合同至今没有解除。被告认为,原告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记载,与我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于2008年8月23日作出理赔结果时,原告自始至终没有领取理赔相关单证,本案早已理赔结束,合同已经解除。故本案适用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依据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就争议问题做以下分析:一、关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问题。首先,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性的事件,他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具有偶然性20

7、09年第3辑《商事审判指导》第54页。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净收保险费获取经营利润,而无需承担补偿或给付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补偿将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基于保险合同这种特殊性质,保险立法重点体现了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无一例外地作出了“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立法规定。由此可见,保险立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合同的解除权要小于且严格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据此,对于涉及人身保险理赔重

8、大事项的保险合同,如果要解除合同,更应当持严格、谨慎、审慎的态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在审理中称已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