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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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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峰交通肇事案复查报告为深入推进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公、检、法三单位的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环境的建设,根据《龙岗区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龙岗区委政法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规定,11月16日至18日,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胡庚祥的带领下,在各政法部门上报的评查案件中抽选10宗进行复查。在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通过评查汇报、阅卷、评议等方式,对其中两宗案件(蔡峰交通肇事案、李旭校和莫江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现提出以下复查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峰醉酒驾
2、驶粤BK/7841号小型客车沿布吉街道吉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中心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王秋成、胡碧玉、冯庆兰发生碰撞,造成王秋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碧玉、冯庆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2日蔡峰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2日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0日龙岗区检察院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蔡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25日,本案受害人胡碧玉到
3、龙岗区检察院控申科提出申诉,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3初字第307号判决书,认为判决对蔡峰量刑偏轻,请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4月1日该院控申科立案受理,同年4月9日立案复查。控申科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拟决定不予抗诉。2009年7月13日经控申科科室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予抗诉。2009年8月10日科室再次讨论,承办人认为不予抗诉,其他四名参与讨论人员认为应当抗诉。2009年8月19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深龙检委【2009】126号决议,决定提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8月26日,该院控申部门向申诉人胡
4、碧玉宣布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009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检委决定【2009】31号法律文书对蔡峰交通肇事案不提起抗诉,要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龙岗区政法委协调解决赔偿问题。2009年10月21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答复申诉人胡碧玉。另外,2009年4月3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向该院党组提出《关于胡碧玉上访案救助款的申请》,申请该院给予被害方救助人民币1000元,该院于同年4月7日拨付给申诉人胡碧玉生活困难救助款人民币1000元。一、办案程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该案承办人依法审查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经领导审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收到
5、判决书后及时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的抗诉申请书后,及时立案复查、经讨论、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无遗漏或错误执行法定诉讼流程、办案步骤,无超期羁押。法律适用方面,检察院依法办事,适用法律准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实体处理是否公正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合法、有效,证明充分。本案有被害人陈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予以证明。认定被告人蔡峰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充分。实体处理方面公正,充分保证了被告人,受害人的诉权。二、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执法行为是否
6、廉洁该案经龙岗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审查和科室讨论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导致量刑偏轻。因此,控申部门依法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做出提起抗诉的决议。考虑到申诉人生活困难,该院党组根据控申部门的申请及时向申诉人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大局的办案要求。通过对该案的复查,未发现办案人员在该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三、复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该案的办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而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办案人员做到了公正廉洁
7、执法,不存在违法违纪、涉嫌腐败的行为。综合以上情况,该案应评定为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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