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235332
大小:9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22
《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支行与高邮市京杭商场借款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支行与高邮市京杭商场借款合同纠纷江 苏 省 高 邮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邮经初字第4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环城南路1号。 负责人张国旗,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海,该行资产保全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多,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分行法规处职员。 被告高邮市京杭商场,住所地在
2、高邮市通湖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曹聚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培,扬州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支行(以下简称高邮农行)诉被告高邮市京杭商场(以下简称京杭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0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庆海、姚多,被告法定代表人曹聚荣、委托代理人王国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原告高邮农行诉称:1996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从1996年5月28日至1998年5月28日止,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80万元的贷款,被告以其营业楼1-3层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已经高邮市工商局登记。从1997年7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原告计分八笔共向被告发放贷款1295000元,最迟到期日为1998年9月15日。到目前为止,被告仅给付部分利息,借款本
4、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95000元,利息331371.44元(逾期顺加),如被告不能偿还债务,原告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京杭商场辩称: 1?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1295000元属实,但该贷款是应原告的要求用于归还原贷款,实为以贷还贷。 2?抵押财产即京杭商场1-3层楼的产权不属于被告,且抵押登记部门为高邮市工商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抵押合同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
5、ww.9ask.cn/souask/ 经审理查明:高邮市京杭商场原系高邮市生活果品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1995年11月27日,高邮市供销合作总社作出《关于将京杭商场升格为市属企业的决定》,将原隶属于高邮市生活果品公司的京杭商场从该公司中划出,升格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决定》对资金与财产的划分明确规定:原京杭商场的营业楼1-3层划归京杭商场所有;对高邮市生活果品公司实行内部划小核算期间交由京杭商场使用的银行借款,在与银行部门取得协商一致后,经银行部门认可的指标划交给京杭商场使用,双方均应向银行申请,履行
6、借款换据手续。1996年7月,京杭商场经高邮市体改委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同年12月4日,高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京杭商场(以下简称原京杭商场),批准成立了具备法人资格的京杭商场,原京杭商场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京杭商场享有和承担。以上事实有本院向高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的京杭商场企业档案材料证实,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6年5月28日,原京杭商场为归还原贷款,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与贷款人原告下属的营业部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1996
7、年5月28日起至1998年5月28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以京杭商场营业楼1-3层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高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4月29日对抵押财产作了登记,并颁发了抵押登记证。从1997年7月10日至1997年11月17
8、日,原告下属营业部共发放8笔贷款计1295000元给付被告归还原贷款,其中第一笔借款本金为740000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7月10日至1998年7月10日,利率为月9.24‰;第二笔借款本金为45000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3日至1998年6月15日,利率为月9.24‰;第三笔至第五笔的借款本金均为10万元,借款利率均为月9.24‰,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