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合同,化解“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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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

2、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

3、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

4、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得出以下判断结论:  第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防止企业发生洗钱和避税行为。  第二,《国家

5、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第三,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该三方协议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

6、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具体体现两方面:  (一)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二、具体实践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钢材,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发票注明价款15208984.80元,税额2585527.42元,价税合计17794512.22元,甲公司据此

7、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的货物(钢材),主要是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的。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8552769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9155302.33元。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丙公司8552769元,具体如下图所示:  请分析,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要抵扣应如何签订合同?  2、涉税风险分析  本案例的实质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代为乙公司偿还丙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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