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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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2013-06-20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纠纷大量增加,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全面了解道赔案件的现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立专项课题调研组,对本院及辖区13家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道赔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分析南京地区道赔案件的特点、原因,并对如何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出建议和对策。一、道赔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1.一审案件数量多

2、且持续增长。南京市13家基层法院2010年共受理一审道赔案件10214件;2011年收案13421件,同比上升31.40%,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9.53%的涨幅;2012年收案13938件,同比上升3.85%,低于同期民商事案件6.53%的涨幅。近年来,道赔案件数约占同期侵权案件数的60%至66%,与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案件共同构成传统民事案件的三大主要类型。(见图一、二)造成道赔案件数量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绝对数量增加。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的恶性交通

3、事故数量上升迅猛,导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处理机制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事故纠纷后,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交警部门调解必须依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进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就不再组织调解,交警部门调处纠纷的权力弱化。2.调撤率上升,上诉率下降。2010年至2012年道赔案件二审案件收案数分别为:571件、489件、450件,上诉率分别为:5.59%、3.64%、3.23%,呈下降趋势。2010年至2012年道赔一审案件平均

4、调撤率分别为59.74%、72.26%、75.22%,略高于同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3.保险公司作为主要上诉主体,二审胜诉率低。在交强险施行后,保险公司已成为大部分道赔案件的参与主体和主要上诉主体,2010年至2012年6月南京中院审结的1510件二审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占案件总数的84.21%,其中逾70%的案件系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涉诉保险公司相对集中在保险市场上业务占有量较大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安邦财产保险等几家保险公司,其他涉诉较多的还有太平洋保险、大众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华安财产保险、中华

5、联合等公司。从上诉结果看,2010年至2012年二审改判的88件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上诉获得支持的为15件,占改判案件数的17.04%,二审胜诉率较低。4.自动履行率高,执行到位率低。从调研情况看,道赔案件自动履行率高和执行到位率低的两极分化明显,凡机动车参加保险的,在判决后保险公司除上诉外均能自觉履行;但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道赔案件,特别是没有保险的及外地被告人案件执行到位率低。以江宁区人民法院为例,判决后自动履行的约71%;执行到位率为47%。从全市的情况看,道赔案件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但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二、道赔

6、案件审理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道赔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一些诸如涉及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及多种法律关系,造成确定责任主体较为困难;交通事故车辆流动性大且涉及当事人多,近年来拆迁及流动人口增加,造成送达难;以及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较多以致工作量增加等老问题一直存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引起关注。1.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造成判定各方责任大小困难近年来,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或部分责任认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明显增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及

7、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只能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下均不得复核。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压力全部集中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诉讼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的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对于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的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虽均予以受理,但有的案件判决由肇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有的案件则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或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此类案件,因交警部门未能作

8、出责任认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已无现场,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法院认定责任困难,造成法院的处理结果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2.诉前鉴定不规范导致证据认定困难多数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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