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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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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工程拖欠款发生——谈非诉途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印发后,全国范围内一场清理工程拖欠款程的工作已全面开展。通知指出:“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款问题。”中央政府的鲜明态度不仅使广大建筑业企业在采用诉讼方法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上放下了包袱,而且也指明了全国清理拖欠款的一条重要途径。面对用三年时间清欠数千亿元拖欠款的艰巨任务,动员司法力量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疑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但是,工程拖欠款问题,是建设投资
2、管理体制和建设行业管理工作的缺陷多年来积淀而造成的“建筑业痼疾”,要完全根治确非易事,需要多途径、多部门长期努力。因此,国务院提出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的四条重大措施。这清晰地表明,中央政府已切中了拖欠款发生的结症,对正确治理这“建筑业痼疾”具有重大的意义。施工企业如何从源头上抓起,防止拖欠款的发生呢?在工程拖欠款问题中,建筑业企业是被拖欠的一方主体,拖欠款的发生对建筑业企业来说是被动的、无奈的。但是如果建筑业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较高,工程款拖欠的程度是可以减轻的。最近,我们对近200个工程项目的拖欠款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约有8%左右的拖欠款与工程质量、工期争议有关,有
3、近30%的工程因在工程签证和单价确定等问题上,承发包双方存在分歧而拖延了结算,有近20%的工程因承包方结算送交迟缓造成结算推迟,也有少数工程因发包方的主体变迁使结算迟迟不结等。这些情况都与合同管理有关。因此承包方加强合同管理及与合同管理紧密相连的项目管理,可以部分地减少拖欠款的发生。对目前尚因种种原因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拖欠款的企业来说,更应如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减少拖欠款发生谈些看法。(但不打算在质量、工期管理对工程款支付的影响方面展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工程款支付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法第269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
4、是工程价款支付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要减少工程价款拖欠的发生,应该从加强合同管理着手以防患于未然。但目前从总体上说,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签约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重视不够。故加强合同管理,首先应提高对合同及合同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合同管理的机构,形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合同管理网络。引进和培养合同管理人材,建立起规范化、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合同管理始终贯串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一、在合同签订(招投标)阶段应切实贯彻合同评审程序。订好合同是成功进行合同管理的前提,因此加强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审查,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拒绝合同“陷阱
5、”,才能避免合同纠纷。在预防工程款拖欠方面,合同签订阶段的审查应着重以下几点:1、应对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信进行询问和了解,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目前一般情况是,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资信等情况,发包方可以通过招投标程序要求承包方接受其审查,而发包方的这些情况承包方往往无从掌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合同签订时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因此承包方应利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向发包方进行询问和了解。也可利用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如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称合同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出具“不少于合同价款30%的建设资金存入银行的资信证明”
6、等,向发包方提出询问,以核实发包方的履约能力。2、对于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和付款的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一方面用以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另一方面应限制发包方的过分要求,如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计价办法)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部门规章的这些规定在国家规范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都得到体现,承包方应当积极采用。如因其
7、它原因不能采用规范合同文本时,也应充分表达出规范文本中关于付款和结算(如第24、26、33条)的有关条款内容。3、阻止“阴阳合同”的订立。以“二压一垫”为核心的“阴阳合同”的出现对施工企业来说虽然很无奈,但也和自身的原因不无关系。应该说的是,合同的缔约是双方行为。承包方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行业自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阴阳合同”的猖獗。《计价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背中标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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