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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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9月23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

2、、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13—□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四)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

3、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测、检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3—□运输处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洁、户外广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4、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内河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民防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审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

5、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第八条□—13—□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推广新工艺。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主体防治责任;(二)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四

6、)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一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3—□(二)居住区内的,由业

7、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四)其他裸露地面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四条一般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二)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

8、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规范的防尘措施。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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