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文一信宜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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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文一:信宜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信房字[2015]6号信宜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信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信府办[201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的

2、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保障方式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个体工商户人员。第五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第六条家庭的认定:(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各构成一个家庭;(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

3、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几类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或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干部职工、教师、医护等住房困难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市户籍家庭或外来工及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按城区和乡镇划分区域)。(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记录或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自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

4、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第八条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高级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以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属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户口簿、身份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证);(四)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

5、部门证明;(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提交的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条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户口簿和身份证;(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四)在本区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清单;(五)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6、(二)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清单;(五)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二种。经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方式的其中一种。第三章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受理与审批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受理与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原则上每年的4-6月份定为收件时间;7-8月份定为调查预审时间;9月份定为审定小组汇审和公示时间。(二)受

7、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资料,经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三)由房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商、领取退休金等)进行调查。(四)调查核实后,把调查结果进行公示15日,征询意见。(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管局予以登记,并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管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终结。第四章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办法第十四条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法。(一)实物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自愿、轮候的原则。(二)分配方式:采取集中

8、抽签、现场公示、分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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