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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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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行政许可类共8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审核实施主体松滋市卫生局(法定)权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
2、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3、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四)“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标准:体检费60元/人、健康证工本费10元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体检合格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体检登记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
4、16-6232383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实施主体松滋市卫生局(法定)权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监督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监督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
5、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标准:培训合格证工本费10元/人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1、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2、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试成绩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6-623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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