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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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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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及“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4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依据国家、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

2、,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更好发展,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2、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3、坚持注重能力、注重业绩、注重贡献的原则;4、坚持循序渐进、平稳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二、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含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其中: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各级各类干部

3、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二)学校成立“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任的评审和推荐工作。(三)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按岗位聘任条件推

4、荐,以及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2012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确定我校设置岗位总量为555个,聘用以各类、各级实有核定职数为准。(二)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1.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研究、实验技术、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工程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指为满足学校教学、

5、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2.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69.4%;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9.1%;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1.5%。(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三至六级为高级职员,七至八级为中级职员,九至十级为初级职员。(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

6、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由吉林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按照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我校不能设置专

7、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但如有符合吉林省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向省人社厅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我校可设置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要求,我校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4.8:1.2。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3.工勤技能岗位(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

8、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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