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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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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
2、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市、
3、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10/10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配套设
4、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
5、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10/10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分别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安全评价报告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部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行政主管
6、部门及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安全评价审查意见以及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移送城建档案部门。第十二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7、落实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做好燃气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气源储备和紧急调度等工作。第三章经营和服务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新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领取燃气经营或供应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分类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领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燃气经营企业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
8、供应站、瓶组气化站(含瓶组管道液化石油气10/10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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