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农函[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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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市农函[2008]9号莆田市农业局关于依法治理畜禽养殖污染说明的函市效能办、纠风办:为了明确法律主体责任,达到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我局提出以下几点说明:一、法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是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法定主体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事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2001年3月20日发布)第五条规定: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本辖区的环境规

2、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下列行为有:(1)未采取有效措施

3、,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流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3、环保部门多年来对畜禽养殖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征收畜禽养殖排污费。纵上所述,我们认为,不仅法律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法定主体职责,而且基于环保部门长期施行统一管理并收取排污费、处罚款等行政制约、制裁行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显然,环保部门是法定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单位。二、环保部门是包括畜禽散养形成污染后果在内的法定受理单位7《环

4、保法》等诸多法律均授予环保部门的环境污染保护、治理职责,其受理的范围包括自然、社会环境和声、味(含粪便臭味)污染等等。据此,一旦小规模散养形成了污染,并造成了污染后果,理应纳入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三、农业部门不是小规模畜禽散养污染受理的主体单位主要理由:1、所谓的畜禽散养污染,即由许多小规模养殖废水排放聚积而成,主要污染方式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空气(臭味)污染,一旦形成了上述污染后果,则只有环保部门具有污染程度评估和处理资质。2、认为“散养污染由农业部门负责治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截止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农村散养养殖污染应由农业部门负责治理。如果因为是农业生产污染而应由农

5、业部门进行治理的话,也不合情理。首先,农业部门要有一系列的环保法律、法规作支撑,而农业部门并没有上述支撑,更不具备环保部门的职能;其次,如果按污染类型所属的部门性质划分治理责任,并将治理任务都分摊给了有关部门,而有关部门并不具备环保职能和资质,其后果可想而知。反过来说,农业部门由于大片农田受“三废”污染,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也因为环保的问题,将大片农田交由环保部门治理、耕作,同样,其后果可想而知。3、农村和集镇养殖污染除了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理外,还可以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处理。该条

6、例第三十三条规定: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其中下列行为包括: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1、畜禽养殖污染投诉处理实践表明:农业部门根本就没有对污染投诉进行处理、确认污染程度和处罚等法定能力,基本上只能作些调解式的处理,其效力是很差的。四、农业部门不是城镇(社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单位主要理由:1、城镇社区不是农业部门的管辖范围,也没有农业生产区域。在城镇社区从事包括畜禽生产在内的任何

7、农业生产都是违法的。2、城镇养殖污染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处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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