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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教育部补助人文社会科学优秀人才跨国培育实施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育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優秀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第2次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通過備查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顧字第1010132883C號令訂定發布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特訂定本要點。二、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
2、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在學學生,且其就讀年級專業條件及語文能力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三)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達一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三、國外進修機構及期程:由本部人文社會科學優秀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與國外著名大學洽談合作,每年公開甄選優秀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進行為期一年之進修,國外進修機構及選送學生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額度及計畫辦公室與國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公告於甄選簡章。四、補助基準:(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學費認定有疑義時,由計畫辦公
3、室審核認定之。(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三)國外生活費:按實際停留月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十個月,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一)計畫辦公室應研擬甄選簡章,經本部公告後,進行報名及甄選作業。(二)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期限,至本部人文社會科學
4、教育計畫入口網下載申請文件格式,並完成線上報名(網址為http://hss.edu.tw),同時傳送申請文件電子檔至指定電子信箱(bunban@sinica.edu.tw),如線上報名或傳送申請文件電子檔有任何1一項未完成,均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三)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四)收件截止後,由計畫辦公室組成審查會,經本部核准後,以書面、會議及面談方式進行甄選審查。六、經費請撥及核銷:(一)選送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檢據由計畫辦公室於每年七月一日前,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二)本補助
5、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於甄選名單確定後一次撥付。(三)計畫辦公室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總選送學生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七、補助成效考核:(一)本部及計畫辦公室得就各年度選送學生,依其成果報告、參與推廣活動表現及相關追蹤調查,辦理成效考核,評估補助成效。(二)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合作學校之培訓計畫、建議修正計畫內容或更換合作名單。八、選送學生應履行下列規定。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予核發經費,已核撥經費者,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追回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一)出國前應參加計畫辦公室所舉辦
6、之相關活動,簽定行政契約書,其格式及內容至本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計畫入口網下載。網址為http://hss.edu.tw。並於規定期限內前往分發之進修機構。(二)進修期間之選課內容,應送計畫辦公室審核。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應依不及格之學分比例繳還該學期之學費及生活費補助,並取消下學期受補助資格,並應於指定期限內結束進修返國。進修期間,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形,經國外進修機構通知,或由計畫辦公室主動發現查證屬實者,得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三)應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並不得有提前返國
7、之情形。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予本部。返國總日數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之補助經費。(四)應於進修期限屆滿六十日內返國,並於返國一個月內,繳交進修成果報告,其內容應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返國後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並應配合計畫辦公2室、學校舉行之推廣活動及計畫辦公室相關之追蹤調查。九、其他應注意事項:(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赴國外
8、進修者,喪失補助資格。(二)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依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三)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在臺就讀學校學籍,不得無故辦理在臺就讀學校畢業或休學。(四)選送學生應遵守本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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