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

天津市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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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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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结合我市实际,对照《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参照《围填海管控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

2、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加强我市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围填海监管,全面提升依法用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海域、管理湿地水平,为建设海洋强国和建设“美丽天津”作出积极贡献。二、主要举措(一)严控新增围填海,规范国家重大战略用海审批《通知》中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7-我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主要包括:(1)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

3、大项目;(2)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3)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市政府提出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由市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报送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围填海审核的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包括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理方案等。我市上报的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函复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办理用海手续的依据。项目申请时,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

4、家和地方重要湿地。(二)做好围填海项目管理的政策衔接-7-《通知》下发前,我市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书的围填海项目,市政府将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办理不动产证书。《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今后,国家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2018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我市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我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三)开展现状调查,加快

5、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全国围填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和《围填海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市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形成我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数据及报告,报送自然资源部。二是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结合2017年开展的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基础上,于2019年6月10日前制定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市政府,经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

6、、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每年12月底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梳理汇总我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形成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是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7-。《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且完成围填海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规划和自

7、然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四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开展生态评估,出具生态评估报告,科学评价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体评估并编制整体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评估,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责成填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填海主体承担费用

8、。-7-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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