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三水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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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三水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佛山市三水区基础教育“强师工程”实施办法,全力打造教育名师队伍,为更高水平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区教育发展中心等机构。第四条成立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

2、区教育人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统筹推进我区教育人才的引进培养管理工作。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五条引进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下列人才:(一)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二)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三)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四)县区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11—第六条人才引进方式分为编制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编制引进的,需办理调动手续,纳入本区范围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签订劳动

3、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以上。引进人才不符合三水区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不选择入本区编制,可以按照柔性方式引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七条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具体年龄要求如下: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县区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引进范围: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2.

4、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4.尚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引才计划。用人单位提出人才需求清单,向区教育局上报人才引进计划。(二)发布与对接。区教育局发布三水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引才计划的区外人才与区内用人单位对接。各镇—11—、各校及其他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机构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区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三)申报。有意向进入我区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区外人才向区教育局申报。(四)评审。区教育局接受申报后,组织实施人

5、才遴选和引进工作。经遴选并拟引进的符合我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人才,属于直接认定的,对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属于需要评定的,组织评审专家对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五)公示与认定。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第九条新引进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优先聘用、优教服务、配偶安置等待遇,引进之后享受在职同类人才级别的人才津贴、薪酬待遇、科研津贴、培养资助等待遇。(一)安家补贴。对于引进并办理入编手续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县区级基础教育

6、“三名”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贴,所需经费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或镇级财政承担(其中,市教育局引才指标名额内的人才安家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安家补贴发放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二)租房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相关标准确定。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或镇级财政承担。(三)优先聘用。—11—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

7、教育局审核,区编办核准,按照《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四)配偶安置。新引进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其配偶身份为公务员的,可由编制部门协调推荐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身份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优先推荐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五)优教服务。新引进并入编的人才申请其随迁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区教育局可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予以解决。第三章人才认定与评定第十条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在职或拟引进到我区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或专业技术

8、人员,凡符合我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确认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第十一条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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