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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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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
2、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工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补助。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补助对象及条件-8-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下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
3、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四)承担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标准化重点项目的。(五)承担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标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列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取消上述补助的申请资格。国家机关不安排补助资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安排本条第(五)项补助资金。第五条补助标准补助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内予以安排,补助标准如下:(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
4、、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补助,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8-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
5、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第二年度起每年根据市标准联盟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补助不高于5万元。(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补助分别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四)承担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标准化重点项目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五)承担市工标办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补助不高于15万元。第六条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6、其中“标准制(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8-标准化重点项目的完成时间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第七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一)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承担标准化项目、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及相关委托项目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研制、宣传培训和推广实施等标准化相关工作。(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体系研制、宣传培训、推广实施、实施绩效评估等标准化相关工
7、作。第三章申请补助程序第八条申请程序(一)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地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将登记汇总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工标办。(二)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报市工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8-申请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基本材料(1)营
8、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复印件;(2)《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证明材料(1)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原文和中文)和有效证明材料。主持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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