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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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烈士

2、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5(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三)配合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

3、民政厅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支出年度预算;(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二)配合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市、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二)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4、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第四条民政部门5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第五条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下一年度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申请报告,以便于建立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项目库。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数量,上年度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年工作安排

5、和推进措施等;(二)上年度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下一年度拟重点支持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简要情况、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等;(三)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地点、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等);(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五)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六)新建、改扩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七)项目投资预算(概算)、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情况;(八)项目计划起止年限、总体进度安排(如开工、基础完工、土建施工、结构封顶、投入使用等关键节

6、点)及保障措施;5(九)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军供站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应提供需维修改造部分的照片(用A4纸彩色打印并附照片说明和拍摄日期);(九)属于优抚医院必备医疗设备的,应提供购置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一)每年10月底前,应将下一年度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提前下达到县(市、区),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二)每年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民政厅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方案报送省财政厅;(三)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民政厅资金下达方案后应及时研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与省民政厅联合下达经费;(四

7、)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第七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发展实际以及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优先安排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列入当地重点民生工程、伤病残退役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急需的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时,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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