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125489
大小:9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3-19
《市发改委(物价局)公共服务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市发改委(物价局)公共服务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单位服务对象1申请上级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投资计划)的初审转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铜陵市
2、发改委、申请项目对应主管部门法人2争取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资金的初审转报详见国家、省、市年度文件铜陵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对应主管部门法人3国家、省、市相关试点、示范企业的初审转报详见国家、省、市年度文件铜陵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对应主管部门法人4上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初审转报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令);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43号)。铜陵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对应主管部门法人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转报1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2.《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15〕256号)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铜陵市发改委法人6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转报1.《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三章: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
4、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一类:鼓励类。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
5、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铜陵市发改委法人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铜陵市发改委法人
6、8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转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铜陵市发改委法人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材料初审转
7、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铜陵市发改委法人10国家工程实验室认定材料初审转报《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第十条: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铜陵市发改委法人1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
8、定初审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4号)第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铜陵市发改委、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国税局、铜陵市地税局、铜陵市科技局、铜陵海关法人12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及扩区初审《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