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许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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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许可业务手册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受理范围1.具备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含垃圾中转站、公厕等);(2)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3)已到服务年限的;(4)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2.《城市市容和

2、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三十四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四、审批条件业务情形: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许可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城

3、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三十四条7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含垃圾中转站、公厕等);(2)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3)已到服务年限的;(4)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图纸资料可为A4纸、A3纸或者其他规格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

4、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1《湛江市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许可申请审批表》无1纸质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01纸质3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自然人本人、法人单位非企业法人本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无10纸质4申请关闭、闲置

5、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合法协议)无10纸质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无10纸质及电子版6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已到服务年限、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无10纸质7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须通过市环保局核准无10纸质及电子版8拟新建城市环卫设施的设计图纸无10纸质及电子版9拟新建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方案、投入使用时间的证明,须通过属地的环卫单位审核无10纸质10因实施城市规

6、划需要关闭无10纸质7、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须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批复》。审批通过后,作为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必备文件。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九、审批流

7、程1.申请。1)取号a)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无需取号;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直接到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排队等候办理。2)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3)登记a)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

8、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4)收件凭证a)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7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2.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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