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

ID:21635265

大小:58.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0-23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_第1页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_第2页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_第3页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_第4页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_第5页
资源描述: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一)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

2、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三)适用罚则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4、十三:“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

5、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6、,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2.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7、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3.拒绝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第(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