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

ID:35108070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18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_第1页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_第2页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_第3页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_第4页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与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59H章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的主要内容。(b)通知答辩人已接获有关的申诉;(c)告知他该申诉的内容;(d)向他送交根据第22(1)条提交的任何法定声明的副本;(e)告知他所定出的、由小组考虑该申诉的会议日期;及(f)邀请他就申诉中有关他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指称事项,向小组呈交任何他欲给予的解释。第359H章第24条由小组考虑申诉(1)在考虑申诉的会议上,秘书须向小组提交─(a)该申诉;(b)任何法定声明;(c)答辩人所呈交的任何解释;及(d)任何其他所

2、得的属证据性质的并与该申诉有关的其他文件或事项。(2)小组须考虑根据第(1)款向其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事项,并在不抵触第(3)款的条文下,须作出下列决定─(a)不进行研讯;或(b)将该申诉或其中任何部分转呈委员会研讯。(3)在根据第(2)款作出决定之前,小组可安排作出其认为需要的进一步调查及搜集其认为需要的其他意见或协助。第359H章第25条小组决定不进行研讯如小组决定不进行研讯,须指示将申诉驳回,秘书须据此而告知申诉人(如有的话)及答辩人。第359H章第26条小组决定进行研讯(1)如小组决定进行研讯,须将个案转呈委员会,而小组主席须通

3、知委员会主席须予研讯的事项。(2)凡根据第(1)款将某事项转呈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须定出拟进行研讯的日期,而秘书在小组决定将申诉转呈委员会的1个月内,须向答辩人送达─(a)按照附表2表格4拟备的一份研讯通知书;及(b)一份本规例的文本。(3)研讯不得在研讯通知书送达的日期后28天内进行,但如答辩人以书面同意提前进行,则属例外。(4)凡向答辩人送达研讯通知书,须采用挂号邮递方式寄往秘书最后知悉的答辩人地址致予答辩人。(5)在规定送达研讯通知书的限期内,秘书须将该研讯通知书副本送交任何申诉人。第359H章第27条押后研讯(1)委员会主席可

4、在任何时间自行或应答辩人的书面申请将任何研讯押后至他认为适当的日期。(2)有关该押后研讯的通知书须送予答辩人及任何申诉人。第359H章第28条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答辩人及任何申诉人须在不迟于研讯日期前10天或不迟于委员会所决定的较短期限前,将他在该研讯的聆讯中拟倚据的每份文件的文本2份向秘书提交。第359H章第29条每一方可得的文件在答辩人或一名申诉人提出要求下,并在合理费用(如有的话)缴付后,秘书须为研讯的目的,将另一方所呈交予秘书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送交该答辩人或申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第359H章第30条要求出示文件的通知书任何

5、一方可在任何时间向任何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出示指称由该另一方管有的任何文件;如没有出示该文件,则可藉其他方法证明文件的内容。第359H章第31条修订通知书(1)凡在聆讯前或聆讯中的任何阶段,委员会觉得研讯通知书欠妥,委员会主席可发出认为情况所需的指示,将通知书修订,除非他在顾及个案的实况后,认为作出所需的修订没有可能不对答辩人造成损害性的影响则属例外。(2)在任何研讯通知书经修订后,秘书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项修订以书面通知答辩人及任何申诉人。第359H章第32条释义(第IV部)第IV部委员会聆讯的程序在本部中─“命令”(or

6、der)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22条行使其权力所作出的命令;“秘书”(Secretary)包括依据第34条委任的律政人员。第359H章第33条程序的纪录(1)委员会可委任速记员拟备聆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的纪录。(2)如任何聆讯程序或其中任何部分已拟备逐字逐句的纪录,委员会主席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并在合理费用(如有的话)缴付后,须向该一方提供该纪录的副本。第359H章第34条委任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为秘书律政司司长可应秘书提出的申请,委任一名《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员,在申诉人没有出席亦没有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的研讯中,执行秘

7、书须执行的职责。(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第359H章第35条研讯的开始(1)在研讯开始时,秘书须宣读研讯通知书。(2)如答辩人在研讯开始时,没有出席亦没有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则秘书须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所需要的证据,证明研讯通知书已按照第26(4)条送达答辩人,而委员会在信纳该证据后,即可在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研讯。(3)如答辩人出席研讯,委员会主席须紧接在研讯通知书宣读后,告知答辩人其盘问证人、自行举证和为自己传召证人的权利。第359H章第36条就法律论点提出反对(1)在研讯通知书宣读后,答辩人或其大律师或律师可就法律

8、论点反对任何控罪或指称(视属何情况而定),而秘书及研讯程序的任何其他一方可就该项反对作出答覆;如秘书或该其他一方就该项反对作出答覆,则答辩人或其大律师或律师须获准就该项答覆作出答辩。(2)如委员会支持该项反对,则在考虑与该项反对有关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