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a章 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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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6A章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56A章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56A章第30条押后判处  (1)委员会在公布关于控罪的决定后,如该决定是一项犯了所控罪行的裁断,则委员会须考虑并决定是否押后对被告人作出判处。  (2)如委员会决定押后判处,该判处须押后至委员会所决定的日后的委员会会议,而主席须按委员会同意的内容公布委员会的决定。  第156A章第31条请求减轻判处的陈词  (1)在委员会决定被告人的判处的任何委员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决定判处之前,须给予被告人或其律师或大律师机会,向委员会作出请求减

2、轻判处的陈词,并就引致犯该罪行的情况,以及就被告人的品格及经历,援引证据。  (1A)在任何该等会议上─  (a)秘书或其他向委员会提出该案的人,可将曾在委员会会议席上依据本条例第18条向被告人作出命令的该次会议的纪录,向委员会出示;及  (b)被告人可亲自或由其律师或大律师向委员会作出请求减轻判处的陈词,并可就引致该项以前作出的命令的情况援引证据。(1977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委员会须继而考虑及裁定对被告人的判处,而主席则须按委员会同意的内容公布委员会的决定。  第156A章第32条押后判处的通知书  (1)凡按照第30条条文,委员会就任何控罪对

3、判处作出的决定押后决定至日后的委员会会议,秘书须于定出为该日后会议的日期前不少于1星期,以第17条所订定的研讯通知送达方式,将一份邀请被告人出席该会议的通知书送达被告人,其内指明为该次委员会会议定出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2)如所提的控罪有申诉人,须将一份通知书副本送交该申诉人。  第156A章第33条证供  (1)委员会可接纳经宣誓而作的口头陈述或以书面供词或陈述书形式提出的证供。  (2)按照本条例第19条条文规定任何人出席研讯作证或出示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的传票,可按照附表1表格7拟备。  (3)每名证人须由传召他为证人的一方讯问,继而可由另

4、一方盘问,然后可由传召他为证人的一方单就盘问时引起的事项再作覆问。  (4)凡以文件宣誓作证的人,如没有出席接受盘问或拒绝接受盘问,其所作的证供可被委员会拒绝接纳。  (5)主席和委员会委员透过主席,可向各方或任何证人提出他们认为合宜的问题。  第156A章第34条表决  (1)委员会就交由其决定的任何问题进行表决时,主席须唤请各委员举起右手以明示其表决,并须随即宣布委员会就该问题所作的决定。  (2)凡主席如此宣布的委员会决定被任何委员会委员质疑,主席须分别唤请每名委员宣布他的表决取向,主席亦须公布其本身的表决取向,及公布每项表决取向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及表

5、决结果。  (3)凡就交由委员会决定的任何问题进行表决时票数均等,须当作已就该问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  (4)委员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除委员会委员及法律顾问外,其他人不得在场。(1968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第156A章第35条委员会进行的研讯  第Ⅴ部  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须出席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9条或第18条的条文进行的每一次研讯,如法律顾问没有出席,则任何该等研讯不得开始。  第156A章第36条委员会的常会会议  主席可事先向法律顾问发出通知,表示可能需要法律顾问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根据本条例第9条或第18条进行的研讯除外)

6、或在小组的任何会议上提供意见,而倘发出此等通知,则法律顾问须出席该等会议。  第156A章第37条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  (1)如在根据本条例第9条或第18条进行的研讯中,法律顾问就任何证据、程序或其他事项的法律问题向委员会提供意见,他须在研讯程序的各方或代表该每一方的人在场时提出,或如该意见是在委员会已就其裁断开始商议之后提出的,则须将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意见通知上述各方或各人。  (2)在任何情况下,凡委员会不接纳法律顾问就上述任何问题所提供的意见,上述各方或各人须获得通知此事。  第156A章附表1  表格1  〔第3条〕  牙医注册条例  (第156章)

7、  注册牙医名册  (供居住于香港的牙医使用)  姓名  主要及其他执业地址  资格及  日期  注册证明书  编号  照片  备注  (1977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格1A  〔第3条〕  牙医注册条例  (第156章)  注册牙医名册  (供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的牙医使用)  姓名  地址  (永久)  地址  (通信)  资格及  日期  注册证明书  编号  照片  备注  (1977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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