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079028
大小:2.51 MB
页数:44页
时间:2019-03-17
《我国《职业教育法》完善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1八.〇、3;.,;G710学校巧码:10712f.分类号:—二’UDC377研究生学号:2013051999V:^密级:公开?巧;M:衣卷濟衣大季2016届攻读硕壬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我国《职业教育法》完善对策研究.■■、.?V--^4/.----学科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学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原理硏究生禅永毅指导教师朱宏斌教授完成时间2016年己月中国陕西杨凌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硕去
2、学位(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结果;论文中的研究数据及結果的获得完全符合学校《关于规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加W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或撰写过的研究結果也不包含其他人和自己本人已获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或其芭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一工献均巳。与我同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在论文的致谢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研究生签名:时间年月/曰
3、>//(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承诺人承诺:我的硕壬研究生所呈交的硕壬位(业)论文是在我本^学毕_長净声李工及联研究结果职工的结果并搭按照的,属于我现岗务作,严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作得校规苑西北农林科技大研。如关于究生术道德的暂行规定》而获得的研究結果学《学学果违反校关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巧规定》,我愿接受按学学《于规校规定的处处理相应导连任。有关罚并承担师带责,:曰名:时间年月师签导^Classificationcode:G710Universitycode:10712UDC:
4、377Postgraduatenumber:2013051999Confidentialitylevel:PublicThesisforMaster’sDegreeNorthwestA&FUniversityin2016STUDYONTHECOUNTERMEASURESABOUTPERFECTINGTHEVOCATIONALEDUCATIONLAWINCHINAMajor:VocationalandTechnicalEducationResearchfield:TheoryofVocationalEducationNameofPost
5、graduate:ChanYongyiAdviser:Prof.ZhuHongbinDateofsubmission:May.2016YanglingShaanxiChina我国《职业教育法》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制也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探寻规律、规范发展的过程就是职业教育法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过程。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该法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地位、体系、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为我
6、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变化对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实施20年的《职业教育法》已经滞后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理念,急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思维推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就是建立科学、前瞻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修订完善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既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内涵,也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应有
7、之义。本文综合运用教育学和法学相关知识,以文献法和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用文献法梳理了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内容体系和实施成效。从教育公平,教育正义和终身教育理念等价值理念出发,指出已经实施20年的我国《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的定位,职业教育的体系,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职业教育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着问题,并从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变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角度分析了该法完善的必要性。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美国和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启示,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前瞻性地提出完善我国《职业教
8、育法》的对策,包括明确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发展理念,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相关规定,以立法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系统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内容体系、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