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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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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
2、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19/19第六条 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
3、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 第八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章承
4、检机构的资质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19/19第十二条受委托承担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应当具备审查认可CAL,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证书,同时应具备与检测产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承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获得国家或省质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审查认可证书。 (三)具有有关抽查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业务经历;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
5、备。(四)具备与有关抽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资质核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检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对拟承检产品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市场监管局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将申请单位列为承检机构名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承检机构自核实合格之日起列入承检机构名录,有效期为3年。19/19 承检机构需要延续承检任
6、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进行重新核实,符合要求的,继续承担有关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五条 已经列入承检机构名单的,需要变更或增加检验项目(扩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核实有关申请后决定是否予以增加项目。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管理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第二章承检任务承担第一节抽查方案拟定第十七条通过资质核实的承检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检验工作积极收集产品质量信息,为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监
7、督抽查计划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提供技术建议。第十八条对市场监管局计划开展的抽查产品,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要求拟定产品抽查方案和抽查实施规范报市场监管局批准执行。第十九条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品种类别、抽查范围、区域分布、检验项目、项目收费以及完成时限、重点抽检企业名单等内容。19/19第二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原则上适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对尚未制定或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拟定
8、抽查实施规范。第二十一条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研究和学习,加强标准时效跟踪,不得在检验过程中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具法定效力的标准。对于标准适用存在争议的,原则上以标准归口单位解释为准。第二节抽样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局及其分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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