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

ID:35035095

大小:76.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3-16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_第1页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_第2页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_第3页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_第4页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宪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兴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宪堂。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汤华远。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兼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

2、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万。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宪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力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因斯公司)诉被告胡宪堂、汤华远、黄万、魏良、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广州市烨荣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

3、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拯、谭颖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审理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魏良、广州市烨荣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在答辩期间,被告东荣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东荣公司的异议。东荣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被告胡宪堂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于公告确定的日期即2011年5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宪堂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4、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新协力公司从事不溶性硫的新生产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并获得成功。其有关不溶性硫新生产方法的技术、设备、助剂等一直作为高度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被告胡宪堂看好该技术的商业价值及市场前景,通过与原告新协力公司长期谈判、考察、在线检测、假意签订合同、内外勾结、利诱技术人员等手段,套走原告新协力公司的相关技术及设备资料,到广西设立被告东荣公司,利用前述资料生产不溶性硫。被告汤华远原系原告新协力公司的股东兼总工,参与了原告新协力公司研发的不溶性硫磺新技术的试验和生产,知晓原告新协力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汤华远曾在2

5、002年代表原告新协力公司与被告胡宪堂进行技术转让谈判。受被告胡宪堂的红利及高薪利诱,被告汤华远与胡宪堂在广西贵港设厂,利用原告新协力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不溶性硫。被告黄万原系原告新协力公司的设备管理人员,掌握不溶性硫生产的核心技术机密。在被告胡宪堂的利诱下,被告黄万借故辞职后到被告东荣公司工作,并向东荣公司泄露其所掌握的机密。经审计,东荣公司利用原告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不溶性硫共计获利11554660.32元。由于四被告的前述行为,导致原告新协力公司停产并丧失经营权。原告新协力公司因此无法归还银行借款,其资产被人民法院拍卖给原告海因斯公司,其直接经济损失为158

6、0.20万元。原告新协力公司许可原告海因斯公司在获得拍卖资产后使用其前述商业秘密生产不溶性硫。二原告认为,四被告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商业秘密,给二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二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四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7356660.32元;3、四被告承担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0万元。  被告胡宪堂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共同答辩称:1、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已被原告新协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在申请专利时公开,故二原告请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告东荣公司生产

7、不溶性硫的利润很少,且其生产技术比二原告的技术更先进,故二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两份;  2、《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3、二原告共同出具的《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关系的书面证明》;  证据材料1-3拟证明:原告海因斯公司于2003年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购买了原告新协力公司的房产及设备;原告新协力公司于2003年9月将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授权给原告海因斯公司独家使用;

8、  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