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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法制办-云南省人民政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四条 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
2、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2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
3、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聘用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能力的人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劳务性工作。第七条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拟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拟定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州(市)、—2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计划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所有权
4、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确认登记,并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向被征收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调取材料、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第十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
5、估机构应当具备三级以上有效房地产估价资质;在昆明市主城区或者跨注册地州(市)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二级以上有效房地产估价资质。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云南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备选库中邀请不少于三家估价机构参与,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估价机构选定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21—投票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记录和信用体系,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备选名录。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和补助办法等具体补偿事项;(四)搬迁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五)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7、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五条 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专家论证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
8、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跨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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