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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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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激发市场活力,政府权力要适当做“减法”,要以建设“责任政府”为抓手,做好服务而不是“经营”。 近几年,一场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的攻坚战开始在各级政府展开,多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被取消和下放,政府权力的“减法”初显成效。 政府要实现从无限政府模式的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向有限政府模式下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目标转变,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从当好一名“运动员”转变到当好“裁判员”的角色上来。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当前政府职能依然存在诸多偏差,很多政府部门仍然在大量参与市场活动,未能彻底实现职能
2、和角色的转换。在这种形势下,金融资源和大部分稀缺要素基本由政府配置,什么样的经济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仍然受到政府的影响或控制,政府对投资和经济管制的兴趣远远大于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要在经济转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转换角色、准确定位,重塑服务者的角色,主要是当好一名“裁判员”,这需要政府积极调整管理范围,从宏观微观都管、大事小事都抓,转变到主要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直接从事和干预具体经济活动,转变到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构建市场机制充分而健康地发挥作用的环境上来;从不计代价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转变到促进经济速度、质量、结构与效益的有机结合,推动经济
3、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上来。 当前,为激发市场活力,政府权力要适当做“减法”,要以建设“责任政府”为抓手,做好服务而不是“经营”。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立法工作,制定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尤其做好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使之成为政府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律依据。其次,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继续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尽快建立起更加严明的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政府权力市场化的经济法规制刘大洪郑文丽·2013-08-01
4、06:42:00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摘要]:政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的调控者和参与者。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实现民生和发展目标的重要路径,但存在自利属性和权力市场化倾向,主要表现为投资行为的越位、8/8经济角色的错位、公共产品供给的缺位。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制度供给不力或不足,使政府较容易利用掌握的公共行政权力谋取利益。经济法因其法益目标和干预手段的特殊性,天然地具有对权力行为进行调适的能力。故而,在考量和整合多重利益范畴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经济法规制策略,是克服政府权力市场化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政府权力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规制 一、政府
5、权力市场化与公共价值选择的偏差 在现代社会,国家(政府)毋庸置疑负有推动社会整体发展之职责。在民生和发展这一双重目标之下,政府的利益结构发生非均衡变化,改变了政府权力行使的路径。虽然对政府行为的形式和职能范围仍存争论,但对“政府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却有着广泛的共识”[1],即政府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行的参与者和调控者。基于发展自主权和主动权的增进,在《宪法》规定的“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之下(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转型和社会民生的
6、持续化推进予以调控:一方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社会实施管理。如市场失灵一样,政府也并非完美的治理系统,“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行业来说,政府(政府的机构和权威)都既是一种潜在的资源,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2]由此引申出以下观点:政府权力的行使可能会产生非预期的结果,因为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性,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政府权力的市场化。 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权力市场化的倾向表现为:(1)“越俎代庖”——政府投资行为的越位。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出于效率的考虑,偏好超越其管理权限而替代市场。随着政府经济能动性的提高,在保障公
7、共利益的名义下,某些地区通过改变交易规则或进行产权控制,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如近年来,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号召下,政府在风电、LED等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发展中“越位”,由“引导者”变成了“主导者”,造成产能不合理扩张与过剩。政府漠视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和修复功能,对经济机体横向行为的纵向化干预割断了经济体的自由交易,政府权力的滥用也难免导致基础建设浪费、地方保护主义及市场分割不均衡等问题出现。(2)“不该为而为”——政府经济角色的错位。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参与者进入市场,在客观上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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