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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澄政办发〔2015〕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3-2015年10月21日-13-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无锡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
2、展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撑,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发展新动力,设立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保障资金池依法、规范、高效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原已设立的各类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归并至本资金池,专项用于对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市并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符合《关
3、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第四条-13-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为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人社
4、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合作协议;审议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对资金池绩效考核和评价;研究决定资金池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在实施本办法中的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汇总、通报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金池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对金融机
5、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市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相关中小微企业的审核和推荐;财政局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提供给审核推荐部门和合作银行。-13-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七条资金池资金规模为3亿元,根据资金池运作情况,逐步到位。资金池由江阴市互助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金池款项利率参照当年一年期存款约定利率计息。第八条合
6、作银行要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具备各类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中小微企业优化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合作银行给予资金池放大10倍的融资授信,不低于5%不良率的风险容忍度。第九条中小微企业通过资金池支持获得的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一年以内,具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合作银行根据相关部门的推荐,按照正常贷款程序独立审核贷款申请
7、,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贷款条件,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不得要求提供除企业及关联企业外的第三方保证,对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信贷条件。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十条-13-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主要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企业不在支持之列。(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大专以上学
8、历的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由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4.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申请和属地政府的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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