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湾社会组织发展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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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赴台湾社会组织发展考察报告页脚..页眉.  2012年12月上旬,浙江省委“两新”工委、浙江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一行10名成员赴台湾进行了为期一周时间的考察交流活动,对台湾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情况留下了深刻印象。  基本情况  相关概念。与大陆不同,台湾用“人民团体”来指称那些具有较为明显的非政府、非营利和志愿性等特征的机构和组织。台湾的《人民团体法》是调整和指导人民团体的基本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人民团体共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三个大类。同时,台湾还存在着大量的社区发展协会、基金会、合

2、作社和储蓄互助社等机构和组织,按照专门法令的规定和要求,这些组织和机构也属于人民团体。  台湾学界也采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概念来作国际和地区间的比较研究。表1展示了台湾民法系统中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情况。粗略地说,台湾的公益社团法人可以对应大陆的社会团体,台湾的公益财团法人可以对应大陆的基金会,除了前两者能实现基本对应之外,大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台湾并没有统一的类别体系能够对应,而是分散在了各特别财团法人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内。这是两岸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应当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主管机构

3、。台湾对人民团体施行归口立案(相当于大陆所称的“注册登记”)、分级组织体制。台湾执掌人民团体业务的职能机构,在其顶层是“内政部”,在县市一级则是社会局(处)。按照《人民团体法》的直接规定,政治团体由“内政部”主管。台湾人民团体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发起成立人民团体向其“内政部”或社会局(处)申请立案,一经主管机关同意立案,即为合法团体。同时,《人民团体法》明确要求“其(指人民团体)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因此各事业主管机关对相应的目的事业有指导、监督之责,但

4、团体立案无须经过该事业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此外,按照台湾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团体若想获得法人资格,须向法院提出登记申请。经法院注册后,该团体名称须另行冠以“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字样,以彰显其法人资格。由于前述两岸之间在非营利组织大类上的差异,从概念上来看,台湾由“内政部”和社会局(处)(台湾另有其民政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官员坦言,人民团体业务近期亦有可能划归民政局)主管的人民团体体系大致相当于大陆的社会团体与基金会之和。  台北市人民团体总体情况。台北市是台湾所称的“五大都会区”之一,台北市人民

5、团体的发展情况在台湾有比较典型的示范价值。作为主管人民团体业务的职能机构,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以建设和完善公民社会为目标,秉承“低度规范、高度自治”的基本理念,向广大民众和人民团体提供便捷透明的咨询和辅导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人民团体参与有关社会公共事务。图1展示了截至2012年10月台北市各类人民团体的发展情况。  台湾人民团体发展的主要印象  在台期间,我们先后拜会了台北市社会局及中华文化公益总会、新北市殡葬设施经营商业同业公会、慈济慈善基金会、高雄市前镇区明义社区发展协会等不同层级的机关和团体,与相关

6、人士进行座谈交流,从宏观和个案的多个角度深入了解和考察了台湾人民团体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台湾法令为人民团体发展壮大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业必归会”是台湾法令对于职业团体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团体法》还规定“职业团体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在这一原则的直接要求下,创建团体会员数量不足、未建立行业组织的邻近地区的同业者也加入了进来。并且,法令赋予了此类团体对于新入行者开业的核准权,职业团体权威性得到大大提升。“业必归会”页脚..页眉.是法有明文,“人必归业”是客观规律,

7、两者叠加的效应直接显示了人民团体在台湾民众中的参与程度。台湾法令十分注重建立和强化人民团体相互之间的紧密关系,如《人民团体法》明确要求“上级职业团体须其下一级团体通半数完成组织后,始得发起组织”,“下级职业团体应加入其上一级职业团体为会员”,“社会团体有分级组织者,下级团体应加入其上级团体为会员”,等等。同时,台湾还出台了规范调整人民团体有关活动、行为的法令体系,如《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等,使得人民团体开展工作、行使权力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台湾当局给予人民

8、团体诸多方面的扶持。台湾当局对人民团体管理的态度和思路集中体现在“低度规范、高度自治”的施政理念上,开放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干预,同时还为人民团体提供了诸多方面的直接支持。如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基层民众迫切需要的哪怕是小微的人民团体,台湾当局也能够给予资金方面的扶持和资助。高雄市前镇区明义社区发展协会展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表,其2012年度的收入按照数额由高到低分别是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会费收入、利息。其中,该团体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助收入逾其总收入的90%,而来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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