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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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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乐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8月2日,县政府印发了《昌乐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应,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我县共有小型水库125座,其中小(1)型20座,小(2)型105座。2008年以来,大部分小型水库实施了除险加固,工程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全县的小型水库隶属乡镇或村集体管理,工程管理体制相对滞后,亟须出台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县顺利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确保让社会受益、让群众受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山
2、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规范了小型水库的概念、监管体制、安全管理、建设与运行管理、工程维护、开发经营、监督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3-(一)概念。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二)管护机制。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三)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水资源管理和防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同时,还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制定移民安置方案,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四)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
4、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安全检查。-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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