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犯罪停止形态刑法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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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

2、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

3、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页脚...页眉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

4、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同年11月27日晚7时30分左右,张书海、张小马携带事先准备的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及尖刀、尼龙绳、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张玉萍家窜至万福花园,蒙面闯入李全国家中,张书海用猎枪威逼李的家人陈秀芳、岳朝杰、郭振峰、王占景、张小马分别用尼龙绳将4被害人捆绑,用胶带纸粘住嘴、眼,张书海、张

5、小马抢走现金1.5万余元、理光照相机一部(价值2450元)、手表2块及黑提包等物。作案后,返回张玉萍家中并分赃,张书海分得赃款1.2万元及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张小马分得赃款2000元及手表等赃物,张玉萍分得赃款1000元并保管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张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云志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原审判

6、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云志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驳回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王雨、张云志等八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四、法理分析㈠张云志犯罪行为停止状态的几种观点....页脚...页眉1.张云志参与该案时,与主犯张书海、张小马携带犯罪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而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换言之,被告人张云志从事的犯罪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经过两次踩点未成功,自动放弃自认为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的,应成立犯罪中止。2.张书海、张

7、小马是此次犯罪的主犯,其犯意的产生与张云志无关。张云志的不辞而别可以视为其与该抢劫因果关系的中断,相对于张云志而言,张书海、张小马后来的抢劫行为是由其自身行为直接引起的,实际上是没有张云志参与的新的抢劫犯罪。3.被告人张云志所参与的抢劫犯罪尽管不是其亲自着手实施而达到既遂,但由于其参与该案的共谋,两次携带犯罪工具到被害人家附近“踩点”,对张书海和张小马抢劫犯罪的得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左右,不再是孤立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已与他们二人行为形成了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张云志的犯罪行为是该抢劫犯罪的一

8、部分,随着张书海和张小马的完成抢劫而应承担抢劫罪既遂的刑事责任。4.被告人张云志先后两次与张书海、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均因李全国家人多而未能实施抢劫行为,后来由张书海和张小马共同实施了抢劫犯罪的实行行为。从张云志的主观意志上看,其放弃抢劫行为不是基于自己意愿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参与该抢劫罪的共谋,与张书海、张小马构成共同犯罪,但其不是组织、策划、指挥实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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