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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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分析前言当今中国,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各类高层建筑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密集程度也在不断增大,尤其是在大中城市,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相关损害责任的认定,一直是国内法学界探讨的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界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我国法学界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称谓不尽相同,有高空抛物侵权、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高层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等等。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此类致害案件作为单独的类型纳入第十一章。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

2、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见我国相关立法采用的是“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概念,本文亦采用与其相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项内容极其明确的法律规则,第八十七条很快将会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效力。但可以预见的是,对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的争论并不会平息,第八十七条的适用能否产生立法者所预期的社会效益,我们拭目以待。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我们

3、可以推导出两层含义: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该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第一层含义,很容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演绎出来,本文不做探讨。而第二层含义所指的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恰恰是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王利明教授就认为,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分歧严重:有的法院判决依据自己责任

4、原则,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时,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有的法院判决依据建筑物责任的规定,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时责任主体为全体业主)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依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理,由可能造成抛掷危险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由业主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甚至有的法院以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或者干脆不予受理。下面是国内的两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

5、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页脚...页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

6、户各赔偿8101.5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案例二:济南木墩案2001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济南市民孟老太在其居住的楼下与邻居谈话,突然被从该楼二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只木墩砸中头部,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事后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木墩“神秘”失踪,无法查明谁是肇事者,也无法确定木墩的所有人。于

7、是,孟老太的5名子女便将该楼二单元二楼以上15名住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不能具体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与谁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其将该楼二单元的15名住户诉为被告,“显然欠缺明确具体的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该坠落物“没有明确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且坠落物位置不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据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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