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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會CB(2)2057/08-09(01)號文件教育事務委員會在2009年6月22日的特別會議上就議程項目"智障兒童學校學生的離校安排"通過的議案教育局的回應(一)由石禮謙議員代張宇人議員提出的議案議案措辭「本委員會要求政府暫緩規定18歲以上智障學生,須通過審查才可獲資助上學的措施,以一年時間經充分諮詢及討論後再作決定。」(二)由陳淑莊議員提出的議案議案措辭「鑒於智障學童需要較寬鬆的學習時間,在新高中的教育改革下,更應獲得進一步的學習機會;本委員會要求政府:1.立即取消規限十八歲或以上的學童,須通過審查才獲得資助學額的措施,讓有學習需要的殘疾學童可以繼續學業;2.以一
2、年時間作充份諮詢各持份者,包括家長、學生、校方、特殊教育議會及特殊教育學會等,商討留級及離校機制和條件,務求以學生的最大利益為依歸;3.檢討以年齡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求學年期,是否有違反法例。」教育局的回應1.我們明白議員、家長及業界對有關智障兒童學校學生離校安排的關注。就上述兩項議案,我們的回應如下::因應普通學校和智障兒童學校的學生在學習能力的差異,兩類學校在課程、班級結構、資源和其他行政安排上均有顯著的分別。把兩類學校的離校安排作直接比較並不合適。我們認為現時彈性處理智障學生的延長留校申請,更能切合智障兒童學校的情況。在香港,智障兒童一般在6歲時入學,到18歲便應
3、接受了12年的教育。在12年教育的過程中,智障兒童學校須因應個別智障學生或需要較寬鬆的學習時間,故會為各人訂定學習目標和「個別學習計劃」,並會定期檢討其進度,有需要時亦會修訂計劃,以反映智障兒童的實際學習情况,以期學生在離校前能達至本身能力可及的學習水平。換言之,智障兒童的學習須因應個人的能力和進度而加以修訂,其學習特性的因素已透過調適課程、及根據個別學生的能力及進度訂定教學目標和個別化的學習計劃來處理,故不應存在需要較寬鬆的學習時間或未達致學習成效而必須延長留校。特殊學校會在學生接近離校年齡的時候,會因應他們的能力和需要,替他們申請職業培訓或其他的康復或護理服務。輕度
4、智障及中度智障學校會轉介學生到職業訓練局接受職業評估服務,學校會參考評估的建議,為學生申請入讀職業訓練局轄下的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或轉介他們輪候社會福利署的庇護工場或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等;嚴重智障學校則會因應學生的需要,轉介他們輪候社會福利署及其他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例如展能中心或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等。2教育局為要規劃學校在下一學年的開班數目,每年均會要求學校提交年滿18歲將會離校的學生數目,以及希望繼續留校的學生資料,以便按學生就讀人數、預計新入學人數及離校人數等資料,批核下一學年的開班數目,以及處理學生延長留校的申請。除達18歲或以上的學生因健康及其他合理原因在一
5、個學年內缺課半年可以延長留校之外,學校亦可以善用核准班數之下的空額,讓學生延長留校一年。把學生申請延長留校學習的年齡由16歲提高至18歲,是由2002/03學年,當前教育署在智障兒童學校引入「延伸教育計劃」時開始實施至今;特殊學校亦清楚這個安排,並一直依照這做法遞交申請。因應智障學生的情況,我們一貫都是靈活而寬鬆的處理延長留校的申請,而每年教育局都會批准相當數量年滿18歲的智障學生繼續留校學習。總的來說,在12年免費教育的大前提下,教育局須有機制處理智障兒童學校學生的離校安排,以及通知已申請的學生可否延長留校學習。2.我們亦希望藉此就特殊學校新高中(智障學生)課程作以下
6、的說明:教育局訂定特殊學校的新高中學制時,是經過廣泛諮詢,曾蒐集各持分者的意見與回饋,建基於與特殊學校、特殊教育的課程專家及家長等的商議結果。前教育統籌局在2005年5月發表的《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內第6.12段說明:政府承諾在新高中學制下,為每個學生提供12年學校教育。所有學生都能接受6年中學教育。前教育統籌局在2006年8月發表的《職業導向教育及特殊學校的新高中學制》報告書已明文指出:在新高3中學制下,我們為所有智障學生提供3年初中和3年高中教育。上述的報告書第8.10段亦曾指出,由於一般學校的學生沒有離校年齡限制,家長要求在推行新
7、高中學制時,取消特殊學校學生十八歲離校的年齡上限。就此,報告書的第8.17段回應為:這些學生若因健康或其他合理的理由而長期缺課,他們可申請留級,一如現時的做法。上述的報告書第9.23段指出:新高中(智障學生)課程並非延長現行智障學生的基礎教育,而是按學生能力及需要而設計,並切合他們的年齡。第9.9段亦指出:為智障學生而設的課程架構具靈活性,學校可按學生的情況修訂學習計劃,使所有學生都能從寬廣而均衡的課程中學習。學校宜在不同的學習階段,為這些學生加強其個別學習計劃。概括而言,智障兒童學校的現行學制,是6年小學、4年初中,對象是6歲至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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