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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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发展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休闲养老基地等。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用地用房支持政策(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

2、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区、县(市)应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地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到2013年底,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不足4张的区、县(市),到“十二五”末,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

3、标,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并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院扩并或迁建后,如无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控制要求,原则上原养老院用地应作为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可优先用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二)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地,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给予地价优惠。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

4、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服务于更多的老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用于养老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425号)的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意见,并

5、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具有无障碍通道,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配建要求由市民政、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在项目后期交付验收阶段,由所属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移交给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属各街道(乡镇)。(四)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

6、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二、产权和投资者收益支持政策(一)产权管理。核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

7、性基金。核定为营利性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二)投资者权益(回报)。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

8、可在依法清偿相关债务(优先保障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后的剩余财产变现后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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