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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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第!#卷张佩国摘要:当代中国乡村有很多围绕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其实践逻辑是家族共财制和村落成员权,因此,家族和村落就成为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而村落成员权则是村落传统的发明,呈现了“公”、“私”相对化的实践逻辑。乡村纠纷就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用简单的概念化书写不足以解释。关键词:实践逻辑村落道德家族共财村落成员权一、问题!""$年暑假,我回山东郜县苗集镇张村探望年迈的父母。一天中午,我在村庄西头的树荫下和一帮“老少爷们”一起乘凉。有村民问起我在上海的住房情况,我说花了几十万买了一套房子,要十几年才能还清银行贷款。几个村

2、民听了啧啧称奇,“咋就这么贵呀?!那要咱老百姓几辈子才能挣这么多钱啊?”我说:“我那房子地角儿不太好,还有比这更繁华的地方,房子更贵啊!”几位上了年纪的村民还是一脸的茫然。一位“公社”时期曾为队办企业跑销售的村民,也算走南闯北,见多识广,他颇具理解力地解释说:“这和咱家也一样,靠街的房子卖得贵啊!”他的一句话道出了乡村房产交易的部分逻辑,但这是否符合“土地级差地租”的市场经济原理呢?“家族先买权”、“村落成员权”对房产的交易能否构成某种制约,以防止村外之人在村内大量置产,从而保持村庄的共同体性质呢?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家户可以随意买卖吗?乡村房产交易是否如当下的城市

3、房地产交易一样,形成了所谓的张佩国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本文得到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谨致谢意。·1·社会·!""#·$市场价格机制?这恐怕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赵晓力(.///)在对近代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研究中提出了“村级土地市场”的概念,他所研究的主要是农地交易。他认为,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农地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土地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与邻村人的交易。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做出反应。而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会受到家族先买权、互惠原则、生存

4、伦理等因素的多重制约。与其说土地村级市场是一种历史事实,倒不如说它是一个假设。赵晓力的研究就是建立在这一基本假设之上的,他认为自己所着力研究的家族先买权是建立在“村级土地市场”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没有任何经验资料作支撑,径直说“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他基本上没有注意到近代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的“插花地”现象,即某村村界范围内的土地可能大部分归相隔数十里的外村地主所有(杜赞奇,.//0;张佩国,!""")。我无意否定“村级土地市场”在近代中国特定历史空间中的实践意义,只是说这一假设可能将乡村土地交易的复杂“面相”简单化了。“村级土地市场”如果存在的话,那也

5、并不是亲族先买权、村落成员权的所谓社会经济基础,实践层面的逻辑可能恰恰相反。根据笔者所掌握的经验资料,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在乡村房产的交易及相关纠纷中,家族成员权和村落成员权在实践层面的意义是什么?折晓叶(.//#)、张静(!""")、申静(!""0)等学者对村落成员权均做过相当出色的研究。笔者在关于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研究中也曾提出“村籍”观念(张佩国,!""!)。“村籍”概念带有较强的族群关系倾向,“村落成员权”有着浓厚的资源分配意义。笔者并不纠缠于这些概念的形式逻辑定义,而较多地关注其在实践层面的意蕴。如果说“土地村级市场”对于近代中国乡村地权形态是有解释力的,那么在当代中

6、国乡村,其实践层面的社会历史意涵肯定不是一以贯之的。如果说乡村的宅基地和房产完全市场化,村落成员权失去意义的话,那么乡村社会的聚居形态也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家族聚居和村队组织形态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显然是违背最基本的经验事实的。本文的研究涉及到房产交易问题,但笔者所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房产交易市场本身。本文的问题意识是笔者由对乡村宅基地和房产交易的田野观察,以及有关·2·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学者的相关研究引发出来的。本文的基本资料是山东郜县1法院!"世纪1"年代初期以来的民事诉讼档案。相比契约文书和田野调查资料,民事诉讼档案为我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包括当事人、法官、庭外调查对象

7、的表达,也隐含了复杂的法律乃至文化实践逻辑,是研究乡村纠纷较为理想的资料。笔者也曾提出:乡村纠纷研究必须放在地方性秩序场境中对此加以深度解读,方能揭示其复杂的实践机制和文化原理。这离不开田野调查中对于地方社会文化的理解。郜县是笔者的故乡,笔者熟悉那里的一草一木,当有了社会人类学的视野之后,对于该地方社会的“熟悉”自然也就转化为一种田野经验层次上的“理解”。二、民间契约、继承权与村落成员权./1.年1月,原籍郜县城关公社东洼大队,时在安徽蚌南县机械修配厂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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