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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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

2、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

3、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三)国际组织。(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4、七)“准条约”“软法”。同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一些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宣言、建议、指导方针、行动纲领等。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划,将他们编程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任何,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一个体系。(一)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他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1、两者各有不同的主体

5、、调整对象、性质。调整或规范的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之下的个人之见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2、渊源不同。国内法: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法: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3、法律实质。国内法:是主权者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依据二元论,国际法规范不可能同国内法规范发生真正冲突。国际法规范只在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发生效力,国内法规范只对所属的国家的法律秩序有效力。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二)一元论。1、从主体来看,两者所规定的归根结底都是

6、个人的行为,只是在国际法上这种行为被归属于国家。2、法律本质上,都是不顾法律主体的意志而对他们有拘束力的命令。3、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概念的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一)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反有效的条约对其个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2、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由而不履行国际条约,国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相符合3、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方法。4、一国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

7、不法行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当事国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定居在特定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

8、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的四个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都长期定居在本国,与本国形成了稳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因为他是一国人民长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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