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备考课件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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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一、国际法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Law,近代以来成为通用名称。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时,使用的名称为万国公法。(1864年丁韪良翻译惠顿的国际法著作《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名称传到中国。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同时认为有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分,但是为区别于国际私法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不是国际法的两个分支。国际私法既不是“国际”,也不是“私法”,所谓国际私法规定的对象是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际”作了

2、广义理解,国际私法主要解决不同国家对于私人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冲突,包括管辖权的冲突。2.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对于国际法的定义,历来有两种主要的说法:一种认为国际法是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另一种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的法律。《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到第九版定义的不同正是从第一种看法到第二种看法的转变。周鲠生:“国际法是对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

3、制度的总体。”周先生的这一定义包含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明显受到前苏联国际法学界的影响,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如何确定法律的阶级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3.含义:国际法简言之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文化关系等等,国家之间的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约束,它们就构成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还有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曾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社会是国家组成的,

4、如此定义并无不可,但是偏重于国际社会而不指明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有使国际法成为超国法的倾向。注: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超越国家之上的法律。4.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例如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就是对国际法采取否定态度。法律作为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强制力量的规则的总体,当然不限于国内法,从这个角度看,国际法是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制订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

5、强制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例如:外交官的关税豁免权本来是国际礼让,现在已通过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而确立为国际法规则。)5.国际法的效力自然法学派(自然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折衷法学派我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当是各国之间“共同意志”,即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6.国际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内法的渊源是立法、习惯和法理,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应该说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不同,它们的渊源在本质上也是

6、不同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渊源是指产生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提供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国内法形式渊源是造法的宪法机构,由宪法确定法律规则的地位,但在国际社会中,没有造法的宪法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国际法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认为是对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条约(条约无论如何普遍,总要通过未参加的国家在实践上所表示的默示同意而起所谓“立法”的作用。)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主要是通过3种方式形成:国家之

7、间的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国家内部行为)一般法律原则(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8条引进“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前面加上“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38条作了同样的规定)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7.国际法的编纂1930年在国联主持下在海牙举行国际法编纂会议,是历史上第一次国际法编纂会议1947年联大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1948年第一次选举,成立委员会。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此处可能有辨析一元论和

8、二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就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互相效力关系而言,有三种理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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